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482某某与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6482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太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蒙,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中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会收
人民陪审员  娄海伦
人民陪审员  赵 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