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燕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滦县燕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仕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3898号
原告:滦县燕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新城滦河街道北工商局办公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勋,经理。
委托代理人:*胜,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生,住滦州市。特别代理。
被告:唐山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24-1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锐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滦县燕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滦县燕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滦县燕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滦县燕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