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82执3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镇政府隔壁山海金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翟红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9年7月21日作出(2019)苏0382民初1376号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56650.8元及利息(以505665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7567元,由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9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9年9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其名下存款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在先,本案仅有效冻结少量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
3、2019年9月17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案依法查封,因暂无车辆财产线索,故未实施有效扣押。
4、2019年9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企业注册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2019年9月17日,本院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其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财产信息。
6、2019年11月4日、2020年4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
7、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
8、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该裁定已依法送达并生效。2020年4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要求继续执行该笔债权,本院予以同意,对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走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刚
审判员杲远
审判员*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