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6287号
原告: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福州路小学对面盛世伟业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翟红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中煤美晶大厦三区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杲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