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10133号
原告: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福州路小学对面盛世伟业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翟红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7号双福大厦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云,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友,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该公司会计,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原告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海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杲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