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2272号
原告雄县宏嘉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雄县龙湾镇洪城村。
法定代表人田付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苓、李志芬,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方向居委会研创大厦1幢604、605。
雄县宏嘉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雄县宏嘉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雄县宏嘉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4元,由原告雄县宏嘉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翟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