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豫01**民督147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凯,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俊杰,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恒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熊耳河********。
法定代表人:段富新。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4月份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负责宝丰县智慧城市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任执行经理,负责该项目全面实施及管理工作。在申请人任职期间,工作认真,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数月工资未结,在申请人多次催告下,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申请人已从被申请人处离职,工作已交接完毕。截止到2019年7月8日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税后工资总计9.4万元,并且承诺2020年1月1日前付清。但是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其欠条写明的履行义务,截至今日,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申请人2.5万元。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提起诉讼。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6.9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恒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6.9万元。
申请费508元,由被申请人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恒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