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督147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凯,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俊杰,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恒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熊耳河********。
法定代表人:段富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1日发出(2020)豫0104民督14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其已经向申请人支付报酬,且未向申请人出具过借条,申请人提交的借条系伪造的为由提出异议,在本督促程序中,该异议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豫0104民督14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08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