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263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成,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京路南、熊耳河********。
法定代表人:段富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新生、陈怡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泓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源市学苑路济水苑****楼****iv>
法定代表人:赵超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换玲,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张志成、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泓名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原、被告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晋豫
人民陪审员 陆西生
人民陪审员 史卫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