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双印,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委会、方向居委会研创大厦1幢604#、605#。
法定代表人:陈宝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北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洪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刚,男,1983年9月4日出生,大庆久隆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建设公司)、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3民初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3民初42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费用由国某建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国某建设公司破产案件之前,就已经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告***诉被告国某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黑06民初125号,案件的受理时间是2018年4月25日。因***变更诉讼请求,将案件诉讼标的额降至1000万元以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管辖。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虽然原告***诉被告国某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次变更管辖法院,但并不能改变案件的受理时间,***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8年4月25日,此后该案一直在法院系统内部流转,虽然案件历经两次立案,但两个案件具有同一性,并非***撤诉后再行起诉,因此***诉国某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时间应当为2018年4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国某建设公司破产申请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1日。因此原告***诉被告国丰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时间发生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国某建设公司破产申请之前。二、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债务人破产在先、当事人起诉债务人在后的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受理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国某建设公司破产申请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1日。本案的起诉时间发生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国某建设公司破产申请之前,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三、国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应诉答辩,因此应当视为国某建设公司承认大庆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原告***诉被告国某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历经两次庭前会议、三次开庭审理,时间跨越国某建设公司破产受理前后,国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应诉答辩,因此应当视为国丰建设公司承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被告国某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享有管辖权。四、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审查国某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后,国某建设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国丰建设公司提出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应仅限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不同意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国丰建设公司答辩称: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月受理的案件,并非2018年受理的案件,案件的案号也是2020年的;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是经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两级法院是相对独立的,在法律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非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管辖规定是法定的,也是特别法中涉及管辖的规定,该条款的适用不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必要条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破产的,也应当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四、国丰建设公司已经向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久隆房产公司主张工程款,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有利于案件的处理。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久隆房产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18年2月6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国某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黑0603民初896号。2018年3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额提高至1100万。2018年2月11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40550元退还原告***。
2018年4月2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国某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黑06民初125号。(2018)黑06民初12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准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要求国某建设公司及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共同支付***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款4026397.25元以及13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合计为5326397.25元;二、***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就大庆市龙凤区东城领秀“聚福园”主体工程八标段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拥有优先受偿权;三、国某建设公司与久隆房产开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保全担保费用。因***再次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降低至1000万元以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8)黑06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1月19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国某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黑0603民初423号。
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廊坊兴丽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案件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原告***诉被告国丰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是否是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国某建设公司破产申请后,提起的有关国某建设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否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廊坊兴丽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案件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1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受理(2020)黑0603民初423号原告***诉被告国某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时间是2020年1月19日。因此,原告***诉被告国丰建设公司、久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国某建设公司破产申请后,提起的有关国某建设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慧
审 判 员 刘 清 贤
审 判 员 王 彩 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亚旋书记员赵畅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2.08.31时效性已被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