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6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成,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河东16幢1**22层C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泓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学苑路济水苑B区13号楼1**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志成、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泓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2)豫90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商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