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13372号
申请执行人*县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国用(2007)第019号,面积:233324.21平方米和*国用(2005)第255号,面积:233449.67平方米】和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股房权证教场字第××号)以及厂房和全部机器设备,禁止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