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6执恢619号之二十五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雪波。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坞城南路营业所账号/卡号6210981600001151710内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坞城南路营业所账号/卡号6210981600001151710内的存款9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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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