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6执恢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雪波。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6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桑塔纳牌轿车(车牌号为晋JEC102,车辆识别代号为284633)一辆及福田牌汽车(车牌号为陕晋JE7670,车辆识别代号为177855)一辆。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桑塔纳轿车(车牌号为晋JEC102,车辆识别代号为284633)和福田汽车(车牌号为陕晋JE7670,车辆识别代号为177855);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期间不准过户,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其它权利义务,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