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

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6执恢619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雪波。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体育南路支行账号/卡号50000000000311375330内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体育南路支行账号/卡号50000000000311375330内的存款12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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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