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

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6执恢619号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雪波。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826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18)陕0826执189号终结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0月4日、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并将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25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籍贯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三村委廊崖底033号***进行了调查了解,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委托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法院对***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未能实际扣押)。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