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

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26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贺雪波。
被执行人***,男。
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陕0826民初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武文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826执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