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愿忠,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确认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号为CHEC.EP-CP-118-3-SC-017的《成套设备采购合同》于2019年3月14日解除;二、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06800元;三、驳回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3元,由被告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9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91元(已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判决书生效后,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1月12日、1月14日、2月18日、4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
3.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13486.7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委托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开发区****调查,经反馈,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不详。
6.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2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李琳琳
审 判 员  吕艳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韩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