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6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魏冬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冬林,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邵愿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振钱,公司员工。
***泰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运输会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6民初3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违约金合计915000元,此款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每月10日之前均支付50000元,余款615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若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加付违约金人民币180000元,且***泰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8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因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79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79500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506民初35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强
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
代理审判员 任 蒙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