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1055苏州铭泰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6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魏冬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冬林,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邵愿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振钱,公司员工。
***泰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运输会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6民初3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违约金合计915000元,此款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每月10日之前均支付50000元,余款615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若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加付违约金人民币180000元,且***泰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8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因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79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79500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506民初35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强
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
代理审判员  任 蒙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