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4208号之二
原告: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350号开发区大厦18楼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07396943M。
法定代表人:邵愿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钱,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超,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1元,由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宜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