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82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3073969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5517610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2民初4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96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20.5元、执行费120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8年01月15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大部分为保证金,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本院于2018年02月01日进行查封,但该楼盘尚未办理房产、土地分户手续,暂无法处置,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有第3幢1602号、202号、1602号的三套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并移送拍卖。截止2018年07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安网上布控,同时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连新利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