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泰来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泰来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21民初3180-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浦印,青龙满族自治县坤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泰来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8939986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河南村。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泰来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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