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泰来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泰来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21民初3180-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浦印,青龙满族自治县坤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泰来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8939986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河南村。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泰来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