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21民初3180-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浦印,青龙满族自治县坤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泰来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8939986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河南村。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泰来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