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903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台河巨能成套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曲宝贵,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巨能成套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曲宝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903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