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万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金通鼎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302执153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万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执行人:宁夏金通鼎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30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执行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747138元及利息(以281728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6504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1180元、本案执行费200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电话处于关机或无法接通的状态。后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于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未签收,亦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金龙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福田牌汽车一辆,但该三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屋、股票、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三、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盖宁军
审判员 赵国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