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拓普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拓普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11民初2107号
原告:河北拓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太行大街4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剑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口南行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靳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拓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公司)与被告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31774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书,被告采购原告高压柜、***及变压器用于石家庄市振西实业总公司项目的建设。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累计向被告供货共计5546184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4014410元,尚欠原告货款1531774元。2019年8月24日,被告可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2019年9月10日之前支付400000元,2019年9月底支付5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10月底付清。现被告并未按照《承诺书》承诺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不再答复,拒不支付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拓普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销售合同书一份及后附报价单,用以证明原告所提供设备的详细内容;2、发货清单26页,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发货清单所记载的发货内容与销售合同书、报价单所记载的内容一致,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3、业务回单、欠款明细表,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1531774元;4、承诺书1页,用以证明被告作出的还款承诺。被告盛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原告拓普公司(卖方)与被告胜伟公司(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高压柜、环网柜及变压器,合同价款为554618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送货,被告盛伟公司自2017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0日共分10次累计向原告支付货款4014410元,尚欠原告货款1531774元至今未付。2019年8月24日,被告盛伟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致河北拓普电气有限公司我单位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北拓普电气有限公司的尾款,作出以下承诺:2019年9月10日之前付40万元,2019年9月底付5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10月底付清”。
以上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并提交了发货清单予以证明,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出具的《承诺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视为被告对向原告拖欠货款事实的认可。关于欠款数额,销售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546184元,被告盛伟公司累计向原告支付货款4014410元,故原告主张支付剩余货款153177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盛伟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拓普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531774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3元,由被告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8586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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