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701财保41号
申请人:******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271号***和山庄26栋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7927288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澳利亚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河市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北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7668027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澳利亚乳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准***支行,账户为30×××45内的存款553150元。申请人******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澳利亚乳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准***支行账户30×××45内的银行存款55315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