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牡丹江医学院与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4民初908号
原告:牡丹江医学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民,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丽梅,女,该公司驻哈尔滨办事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医学院与被告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医学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医学院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而撤回对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医学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14元,减半收取计8857元,由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