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5财保94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新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77号八层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乌鲁木齐新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8000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了保单号为:6453001181820180000519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乌鲁木齐新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新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账号为:32×××75银行账户中价值88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段俏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