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7594号
原告:江苏***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林,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恒,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尔克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叶新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尔克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江苏***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玲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韦舒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