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107民初667号
原告:***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米丹军,总经理。
原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高邮市汤庄镇。
被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京原南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任润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小店区。
原告山西磐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磐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磐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同时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山西省肿瘤医院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西招投标网、山西省肿瘤医院官网公开发布项目编号为:ZKHW2017-03-047号《山西省肿瘤医院锅炉及配套设施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文件》;原告山西磐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规定购买标书,制作投标文件,交纳项目保证金等,依法进行投标;山西省肿瘤医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等,最终确定原告山西磐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2017年8月20日,被告捏造虚假事实、臆想事实,举报原告山西磐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次招投标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等,并将举报信张贴至山西省肿瘤医院大厅等多处,同时在一些网站发布,对原告的名誉、声誉进行严重诋毁,使原告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给原告带来巨大的负面效益。
被告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通过正常的维权方式来行使招标过程中的质疑权,举报信是通过正常有序的方式递交到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山西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处和此次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山西省肿瘤医院的,这是被告维护权益的正当的行为,没有原告所谓的山西省肿瘤医院公共场合张贴举报信的行为;2、没有在网上发布消息,被告没有此种为,更没有授权任何网站或者个人在网上发布消息,网上的消息是别家网站的新闻报道,与被告无关。
被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将原告所谓的举报信张贴到山西省肿瘤医院技术楼、放疗中心等地方,没有此种行为,也不知晓此事,原告出示的三个保安的说明,不仅证据的真实性有待查证(没有现场的照片或者录像),而且也没有充分的证明效力能够证明张贴举报信的行为是被告所为,所谓的被告张贴举报信行为只是原告的主观推测和臆想;2、被告也没有在网上发布任何消息,没有此种行为,为此被告还专门到网上查询到这是一篇新闻咨询报道,被告没有参与举报行为,更没有向编辑社举报,这篇报道与被告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0日,被告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共同写举报信递交山西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处,举报原告山西磐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肿瘤医院锅炉及配套设施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2017年11月17日,国信参要网清风山西、时代纪实网网站均发布”山西省肿瘤医院项目招标被指暗箱操作”报道,报道内容为原告山西磐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肿瘤医院锅炉及配套设施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文中附有举报信(该举报信系被告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递交山西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处的举报信)照片一张,2017年11月20日,咨讯频道网站亦予以发布该报道,以上网站的报道发布者均没有显示。审理中,证人阴某(山西省肿瘤医院保安)出庭作证陈述,2017年11月24日早上8点左右看到山西省肿瘤医院三处张贴了举报信,举报信内容没有仔细看,当场就撕掉了,当时还有另外两个保安,没有其他人了,认为是晚上贴的。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将举报信张贴至山西省肿瘤医院多处造成其名誉的严重受损,被告对此否认,证人证言证明张贴的举报信及时撕掉了,并没有被公众知晓,对原告没有造成一定影响;有关网站的相应报道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由被告江苏华跃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发布。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对原告的名誉、声誉进行了严重诋毁,该主张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磐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山西磐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