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呈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呈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3民初1770号 原告:马落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新疆呈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39928697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现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马落成与被告新疆呈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马落成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马落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落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原告马落成负担。 审判员 ***·乃再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冬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