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胜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唐山胜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223行审字1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被执行人:唐山胜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唐山胜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案中,2016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JF2016XX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山胜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唐山胜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JF2016XX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JF2016XX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本院准予执行。
审判长刘兆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袁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