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胜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体育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吕红,吉林市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上诉人唐山胜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胜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红,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春梅
审判员*然
代理审判员*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