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执保266号
申请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电工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大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电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力电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锋威公司),住,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旗新街镇工业园区宝恒电厂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内蒙古锋威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大力电工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锋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力电工公司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锋威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大力电工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越野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力电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对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越野车。
以上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总价值以不超过8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苏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