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力电工公司)与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河南顺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力电工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大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文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金,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河南顺达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中段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观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帆,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大力电工公司与被告河南顺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原告按被告技术要求供应水电阻柜一台。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后,被告至今尚欠7.8万元货款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购销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为驻马店市。异议人住所地为驻马店市××大道中段东侧**,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管辖范围。综上,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为驻马店市。。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中段东侧**属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被告河南顺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被告要求将该案移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瑶
书记员蒋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