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力公司)、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神雾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4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力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大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文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神雾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神牛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美沁(深圳)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美沁基金企业),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A8音乐大厦**v>
执行实务合伙人:甘肃省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力公司与执行人神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9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鄂0691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追加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美沁(深圳)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雾公司、美沁基金企业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波
助理审判员  韩 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