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2204号
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大力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金、李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4年1月23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家陆,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清
人民陪审员  陈桂云
人民陪审员  吕焕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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