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大力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安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葛文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葛文刚,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系葛文刚妻子。
申请执行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安迈电气有限公司、葛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19)鄂0691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安迈电气有限公司、葛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何 波
执行员 韩 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