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15249号
原告:北京市运***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长河,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波,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台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原告北京市运***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北京台湖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市运***混凝土搅拌站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运***混凝土搅拌站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运***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审判员 梁联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