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6356号
原告:北京市盛源雅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马庄村。
经营者:***,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马庄村。
被告:北京台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盛源雅商贸中心诉被告北京台湖建筑有限公司、*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盛源雅商贸中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台湖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盛源雅商贸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盛源雅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