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2民催4号
申请人:北京台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跃,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台湖建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北京台湖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台湖建筑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台湖建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申请人北京台湖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