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5409号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870,117.31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870,117.31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敏华
书记员  张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