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5409号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870,117.31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870,117.31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敏华
书记员 张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