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2822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源建始塑编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282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盛源建始塑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源建始塑编有限公司将其有使用的涉案厂房腾退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并支付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厂房使用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2执13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书记员 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