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

建始县鑫瑞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恢491号
申请执行人:建始县鑫瑞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长兴产业城3号路汽车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64208068。
法定代表人:吴清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49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执行人:恩施福康惠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L083218482。
法定代表人:李宗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即被告***。
被执行人: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建始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980044160。
法定代表人:***(被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建始县鑫瑞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福康惠农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0787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诉讼费146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2执恢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年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