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

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某某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恢4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98004416U。
法定代表人:刘吉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82341448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现住恩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麒麟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就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正在诉讼的案件出结果后再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2801执恢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谭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