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2执1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天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团山商贸小区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樊市风景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襄阳一桥头。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的(2018)鄂060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天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樊市风景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查询系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60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