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1047号
原告(被执行人):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BE116T,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姚寨村。
法定代表人:校啟超,执行董事。
被告(申请执行人):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185308XL,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社区金都华庭16#楼2单元2101室。
负责人:安洪峰,执行董事。
第三人(案外人):曹县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06343937T,住所地山东省曹县诸城路东段路北(正骨医院对过)。
法定代表人:任明钊,执行董长。
原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第三人曹县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9日立案。2022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红玲
人民陪审员 宋 丽
人民陪审员 张翠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芳芳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