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198号
原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豪客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西侧6号楼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076133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豪客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豪客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玥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