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曹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6683号

原告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佳源银座****-9。

法定代表人鲁晓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阳,浙江盈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郭店郭溪街**iv>

法定代表人张志高。

被告曹水根,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曹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森浙木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 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姚 璐

代书记员  沈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