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2970号
原告:唐志业,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郭店郭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0058227A。
法定代表人:张志高。
被告: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
被告:郭立位,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唐志业与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郭立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