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唐志业与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2970号

原告:唐志业,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郭店郭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0058227A。

法定代表人:张志高。

被告: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

被告:郭立位,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唐志业与被告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伟铭园林古建有限公司、郭立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宇涵